关于注销实习期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的公示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八十条之规定,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因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应当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现依法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萍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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